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為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第一責任,強化食品安全監管,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年2月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食品召回管理辦法》。3月1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畢井泉局長簽署第12號令,該局令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充分吸收借鑒國內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經廣泛調研、多次論證,形成《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一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產品已經進入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三是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時限。 四是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一是明確主體義務。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責任。二是規范公告發布。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網站和主要媒體上發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三是嚴格書面報告。
三、強化依法嚴格監管。一是依法責令履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履行上述義務。二是發布預警信息。為有效防控風險,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發布預警信息,要求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并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三是現場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四是開展效果評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報告進行評價。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真做好《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規范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工作,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確保公眾飲食安全。
(蘇 諧)
(蘇 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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