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不能成為棉花棒

2015-03-19 16:50:13 來源: 北方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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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9月1日起,問題食品召回最遲不能超過30個工作日。國家食藥監總局近日審議通過《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責任。違反規定企業將由食藥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從2007年開始實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到現在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我國的食品召回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與完善。就像總理在兩會答記者問所說的:“環境法不是棉花棒,而是殺手锏”。新出臺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雖明確了企業作為責任人,在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時須主動召回,地方食藥監局有監督檢查的職責。但如何令企業自覺自愿,職能部門怎樣具體監管企業?似乎缺乏有力度、操作性強的“殺手锏”;最高3萬元的罰款額度,更是不痛不癢,對企業的震懾力相當有限。

  事實上,以前的《規定》中就已存在主動召回條款,可在現實中執行情況卻并不樂觀。從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到2011年的雙匯瘦肉精,再到2014年的福喜過期肉,這些轟動一時的大事件,均是在媒體曝光、輿論關注之后,問題產品才被行政責令強制召回,有哪次是企業憑道德自覺主動召回的呢?畢竟,召回程序一旦啟動,就意味著退換、賠償等一系列繁瑣的事情,既消耗人力財力,還會帶來企業信譽受損、承擔法律責任等連鎖反應。在召回的問題上,企業天生就存在惰性,將自查的責任交給他們,很難令人放心。

  食品召回并不都是三聚氰胺、蘇丹紅導致的惡性事件,也不全是事后的亡羊補牢;在食品有威脅人體健康的潛在風險,并未發生實際傷害時,召回就應當啟動。今年“3·15”前夕,北京記者暗訪多家品牌大超市,發現篡改標簽,出售過期熟食制品、肉餡的情況普遍存在。在全國的其他省市,類似問題沒有嗎?誰也不敢保證。在現在的市場環境下,只有加強管理部門主動出擊的能力,同時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才是減少和杜絕問題食品強有力的殺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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