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出臺食品藥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規定
按照《規定》,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及時退回案卷材料,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相應處理。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有異議的,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填寫《不立案決定提請復議書》,提請復議。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遇有犯罪現場可能遭到破壞,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銷毀證據、轉移或者毀滅關鍵證據、轉移或者隱匿涉案財物等緊急情形,有必要及時控制嫌疑人、保護現場等情形時,公安機關應當提前介入,也可以要求檢察機關及時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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