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未標化學成分 吳中一消費者起訴獲十倍賠償

2015-01-12 14:33:36 來源: 中國江蘇網

評論0  我來說兩句
  從超市買來的即食海蜇配料表中的添加劑“阿斯巴甜”未標識化學成分,消費者蘇先生一紙訴狀,將某大型超市告上了吳中法院。近日,該院審理認為,該食品中“阿斯巴甜”的標識違反了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判決超市“退一賠十”。

  2014年4月,蘇先生在某超市購買了某品牌即食海蜇頭、海蜇絲系列產品,共計花費1054元。10月4日,蘇先生起訴該超市,稱其查看配料表后發現其中含有添加劑阿斯巴甜,阿斯巴甜是含有苯丙氨酸的一種甜味劑,該類化學物質被苯丙酮尿癥患者吸收,將產生嚴重不良后果。蘇先生認為,該產品標識違反了相關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法,而超市作為經營者,對涉訟食品未盡到審查義務,導致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食用安全的食品,故要求超市“退一賠十”。審理中,被告超市辯稱,涉訟食品質量合格,即使存在標注瑕疵也屬于工商行政管理范疇,不屬于民事合同糾紛;另外,涉訟食品未對原告造成人身損害,希望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經營者,應當向原告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產品。被告銷售的海蜇產品標簽標注含有阿斯巴甜,因阿斯巴甜不適用于苯丙酮尿癥患者,會有損其身體健康,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規定,對于使用食品添加劑阿斯巴甜的食品應在商標或說明書中標明“阿斯巴甜(苯丙氨酸)”字樣以達到警示的目的。據此,法院認為該食品添加阿斯巴甜卻未標注“苯丙氨酸”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中對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應認定為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告作為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和其他標識的證明文件,但其未盡到審查義務,應視為明知涉訟食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而予以銷售,因此,吳中法院判決超市退還蘇先生貨款1054元,并支付賠償金10540元。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若沒有發生大的人身財產損失,多數消費者會選擇吃“啞巴虧”。但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消費者主張十倍價款賠償金無需以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為前提。在本案中,超市以涉訟食品未對原告造成實質性損害為由進行抗辯,法院對此也并未采納。因此,廣大消費者要提升甄別產品的能力和“較真”的意識,積極借助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微信關注

相關熱詞搜索:吳中 倍賠償 成分

[責任編輯:]

參與評論

食安觀察網 ? 2012-2025 健食視界版權所有

京ICP備2023024400號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2614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城通街26號院(郵編100043)

值班電話:18500121702

国产美女自卫慰视频福利app|伊人久久大杳蕉综合|久青草国产97香蕉在线视频|国产精品香蕉在线的人|dwoman亚洲老熟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