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將不能給藥品作代言廣告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根據二審稿,煙草廣告被進一步限制,藥品保健品廣告擬禁用代言人,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建表示,醫藥、醫療等關系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異,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
針對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和醫療廣告這四類被認為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廣告,一審稿已經要求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二審稿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要求,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這意味著,上述四類跟藥品保健品相關的廣告將不得再由明星出鏡。
在一審稿將廣告代言人列為各類違法廣告行為的連帶責任人之后,二審稿對各類代言行為進行了進一步限制。
對于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的內容,這意味著時下火熱的天天、Cindy等小童星們將不能再代言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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