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29號)
(二)經現場核查,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現場核查不合格處理。
第十三條 擬設立的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手續后,方可根據生產許可檢驗的需要組織試產食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實施許可的食品品種申請生產許可檢驗。
許可機關接到生產許可檢驗申請后,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申請企業在封樣后七日內將樣品送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
第十五條 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和標準進行檢驗,并準確、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檢驗結論合格的,許可機關根據檢驗報告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予以載明。
在未經許可機關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之前,禁止出廠銷售試產食品。
第十七條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檢。
復檢結論為部分食品品種不合格的,不予確定該類食品的生產許可范圍,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不予載明;禁止出廠銷售該類食品。
復檢結論為全部食品品種不合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禁止出廠銷售全部品種的食品。
第十八條 已經設立的企業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持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按照本章規定的有關條件和要求辦理許可申請手續。
許可機關按照本章規定的有關條件和要求,受理已經設立的企業從事食品生產的許可申請,并根據現場核查結果和檢驗報告決定是否準予許可以及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書。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準予換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
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擬繼續生產食品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住所、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生產場所遷址的;
(四)生產場所周圍環境發生變化的;
(五)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
(六)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進行核查和檢驗;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企業提出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在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并對其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內,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技術要求發生變化的,原許可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重新組織核查和檢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注銷手續:
(一)生產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生產許可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二)企業申請注銷的或者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換證的;
(三)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生產許可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申請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 證書與標識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及其副頁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并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懸掛或者擺放。
食品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企業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媒體聲明,并及時申請補證。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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