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頻繁起訴食品標簽問題 維權意識增強

2014-10-15 09:40:20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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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針對問題產品賦予消費者10倍索賠的權利,若僅限于包裝標簽不當且未造成任何損害后果,消費者還能獲得10倍賠償嗎?

  近一段時間以來,江蘇無錫市各大超市被頻頻告上法庭,因食品問題動輒被要求10倍賠償。就法院受理的食品質量糾紛看,消費者都是以包裝上的保質期、儲存條件、能量成分等標簽標注不當為由,提起10倍索賠。然而在判決結案的幾起案件中,消費者均敗訴。

  超市食品標簽因“病”頻繁被訴

  河南的周先生在無錫一家大型超市購買了10盒“小李子皮蛋”,包裝盒上注明保質期為6個月?;氐郊?,他查詢的國家標準GB/T9694-1988中顯示:皮蛋在包裝完好的情況下應能保質3個月,保存5個月。周先生認為,皮蛋類產品的最長保質期應為5個月,而廠家標注的保質期已超過了國家標準,遂要求10倍賠償。

  兩個月后,這家超市再次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這次被訴是因消費者馬某購買的27包“阿明”系列牛肉干內外包裝上的QS代碼不一致。

  過了一個月,消費者秦某又將這家超市告上法庭,稱他購買的12盒“百合菊花粉”包裝上的營養成分表未標注能量等內容。

  這家大型超市半年3次被訴10倍賠償,無一例外都跟食品包裝標簽有關。超市覺得很冤,指責消費者“無理取鬧”。“我們超市銷售的食品沒有任何質量問題,有些只是包裝上出現的印刷錯誤,消費者過分較真,甚至玩弄文字游戲,令人頭痛。”超市負責人說。由于這3起食品質量糾紛都沒有產生人身、財產方面的損害,因此超市方面挺直了腰桿,并呼吁消費者應理性維權,不要動不動就10倍索賠,耗時耗力。

  消費者維權意識逐步增強

  面對超市方面的指責,消費者覺得“如果超市沒有問題,工商局怎會對他們作出處罰?”受理的9起食品質量案件中,有6位消費者都是先向工商部門舉報,等工商作出處理決定后,再向法院起訴10倍賠償。消費者認為,工商局的處理告知書也是訴訟的強有力籌碼。

  法庭上,對于消費者的強勁“攻勢”,作為被告的超市方面反復強調兩點:1、進貨時已履行嚴格的審查義務,主觀上并無過錯;2、涉案食品質量不存在任何問題,也未造成任何人身傷害。而原告消費者則認為,包裝標簽問題本身就是質量問題,錯誤的標簽引導含有潛在的損害后果。

  消費者付先生今年將無錫各大超市告了個遍。在一起訴訟中,付先生要求某超市和廠家10倍賠償所購22盒益生菌沖劑價款。他指出,包裝上的配料表中有兩個菌種不符合標準。超市方面回應說,付先生同一天在其4家門店購買22盒益生菌沖劑,共花費8360元,他不能算作普通消費者。“一般消費者并不會對產品的原材料進行百般查詢。不過我們有生產許可證,所用原料也都在食藥局公布的保健食品益生菌菌種名單內,產品沒有任何問題。原告是為了獲得高額賠償金來故意找茬。”對于被告方的質疑,付先生說他習慣在大賣場掃貨,自己食用或贈送親朋好友。對于10倍賠償金,付先生信心滿滿。

  包裝標簽不合格怎么判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認定10倍賠償的一個標準,但食品包裝標簽出問題,是否就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錫南長法院法官薛耀認為,此類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標簽標注的不當內容會引起食品安全隱患,不會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就不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反之,如果因標識不明或不當可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時,則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包裝上QS代碼不一致、沒有標注能量等營養成分,法院認為這兩類包裝標簽違規的情況并不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為此判決僅支持退還貨款,駁回了原告10倍賠償的訴求。

  “消費者能夠認真閱讀包裝標簽內容,并主動查詢是否違規,不管目的如何,對商家確實起到了強有力的監督作用,在整個食品大環境不好的情況下,需要給商家找茬的‘啄木鳥’的存在。”薛耀說,不管判決10倍賠償與否,商家在官司結束后,對包裝存在違規情況的商品都作了下架處理,這也是維權者對凈化市場環境所作的貢獻。

  原標題:食品標簽因“病”頻繁被訴 消費者維權意識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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