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建明: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定義
龔建明說,修訂草案中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稱謂,但沒有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規模界定。按照常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所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體,可修訂草案又專門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管理進行了規定。為了與法律責任相匹配,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在本法附則中給予明確界定。否則,按照法律的處罰標準,在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一方面如果采用標準過高,他們受不了;另一方面,也會因處罰過重影響就業,并可能激化社會矛盾。建議根據經營規模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量化規定,比如規定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統一稱為食品小微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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