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食品召回制度不能雷聲大雨點小

2014-08-12 14:59:35 來源: 食品商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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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食品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8月6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該《辦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

  對于食品召回制度,我國早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無論是《食品安全法》還是《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均對食品召回制度做了明確的界定。這次的意見稿之所以引發熱議,在于其嚴格規定了召回時間,即緊急召回必須在知悉相關風險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同時立即實施召回。對時間期限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這是一種看得見的進步,但這只是一種有限的進步。

  盡管問題食品召回制度早已有之,但在現實的操作中,仍然遭遇尷尬。2012年,某乳業公司因生產事故導致堿水滲入牛奶,在消費者在微博爆料投訴、事件影響擴大后,企業才不得不發出召回令;同樣,今年福喜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其啟動召回機制的速度,也并未令公眾滿意……可以說,就食品召回制度而言,盡管制度規范在不斷修正,法規也在不斷完善,但一照進現實,還是“雷聲大雨點小”,良善初衷往往未能得到落實。

  為何會有這樣的尷尬呢?因為處罰力度太小??v觀《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其中對拒不召回問題食品的企業,其處罰力度是非常小的,大多是3萬元以下的罰款。當召回成本遠遠高于經濟處罰時,一些企業出于經濟理性的選擇,肯定是寧愿“被罰款”。除非食品安全事故引發極大的社會關注或領導特別重視,不然,企業召回問題食品的積極性的確是很低的。這是制度設置的硬傷,而如今的征求意見稿,也沒有對這作出進一步的規定與約束。

  可以說,在召回問題食品一事上,時間是關鍵,因為爭分奪秒也是在搶救生命,同樣,處罰力度更是關鍵,因為這決定著企業啟動召回制度的積極性。只有處罰力度大于召回成本了,企業主動召回的積極性才會提高。正如不少專家所言,“根據目前《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對拒絕召回問題食品的生產企業的處罰力度,還遠遠達不到警示的目的,建議加大處罰力度,使企業不敢不召回、不得不召回。”只有這樣,問題食品召回制度才不至于像如今這般雷聲大雨點小。

  問題食品所造成的危害,其實是不言而喻的,對其進行召回,也在情理之中。遺憾的是,因為制度設置的原因,食品召回制度一直是雷聲大雨點小。在這樣的境況下,對于召回制度,不僅要嚴控時間更要加重處罰,惟有雙向并舉,召回制度才能成為企業的主動行為,而不是被動行為。自然,也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呵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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