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食品召回中的遠程指揮問題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近期食品安全問題又一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為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劍指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經營和退市食品處置三大與食品安全息息相關的行為,當中不少規定可圈可點,如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24小時緊急召回等,充分顯示出國家嚴格食品安全監管的決心和信心。然而,事無完美。仔細揣摩,《辦法》也有些不盡如人意之處。按照目前的征求意見稿施行,最大的可能是造成食品安全監管的遠程指揮。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官方網站顯示,《辦法》共七章,第三章為食品召回,第四章為食品停止經營,第五章為退市食品處置。按照立法本意,第三、四、五章應是《辦法》的核心內容。雖然《辦法》在總則中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但并不能減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特別是事關公眾身心健康的食品安全問題,更需要事無巨細,切實肩負起監管職責。
遺憾的是,對食品召回實施情況,《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由食品生產者在召回完成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對問題食品停止經營情況,《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由食品經營者在停止經營結束后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對退市食品處置,雖然規定了進行現場監督,但也不是必須要進行現場監督,只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對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活動進行現場監督的”,才派遣2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現場監督,至于到不到現場,具體標準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擁有現場監督的自由裁量權。
由是觀之,無論是監管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經營處理情況,還是監管退市食品處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規定都可不到問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第一現場,而是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要么坐在辦公室聽匯報、看報告,要么斟酌一下是否要現場監督;無須現場監督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設立退市食品處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退市食品處理情況等,完整記錄儲存、運輸、交接、銷毀和無害化處理等情況,并留存相關票據,就完成自身的監管使命。
其實,對食品召回實施情況、問題食品停止經營情況看書面報告,以及對退市食品處置不進行現場監督,把對問題食品處理寄托于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自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容易被書面報告或處置記錄蒙蔽雙眼,致使問題食品改頭換面重新上市。如2009年以來,一些地方查處了上海熊貓煉乳、陜西金橋乳粉、山東綠賽爾純牛奶、遼寧五洲大冰棍雪糕、河北香蕉果園棒冰等多起乳品三聚氰胺超標案件,這些案件都是使用了2008年未被銷毀的問題奶粉作為原料,生產乳制品。如果依照《辦法》對問題食品處理監管遠程指揮,類似2008年的問題奶粉再入市的問題很可能會卷土重來。
所以要讓問題食品監管做到萬無一失,還須對《辦法》予以進一步完善,變遠程指揮為現場指揮,不給退市食品游離監管視線之外的一絲機會。如對食品召回實施情況、問題食品停止經營情況,不僅要看書面報告,還要進行現場檢查;對退市食品處置,一律進行現場監督,只有如此,食品安全監管才能真正嚴格起來,食品才能有望真正安全起來。
原標題:問題食品召回應防止遠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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