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制度能否成食品安全的“利劍”?
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食品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該《辦法》,若食品出現嚴重安全風險,食品生產者應在知悉后24小時內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并立即實施召回。(8月7日《京華時報》)
對問題食品實行召回制度,一方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事態蔓延惡化,避免導致更多傷害,另一方面也給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體現對消費者負責任的態度。然而,這一充滿善意、以人為本的制度在我國卻遲遲未能落地。此次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標志著食品召回制度將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其維護食品安全的“利劍”作用值得期待。
然而,再好的制度也要落實才有實際效果和意義,因而維護制度的剛性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早在2007年實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中,就有問題食品“主動召回”的條款,但在現實的執行情況中卻不盡如人意。2011年,雙匯集團發生“瘦肉精”事件,處理結果僅為向消費者致歉,涉事子公司召回相關產品,而在隨后的“萬人道歉大會”上,消費者卻“被缺席”??梢?,如何確保制度執行得力,落實到位,是一道難題。
應該看到,召回制度的實施,的確能給企業施加壓力,使他們重視食品安全問題,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但在成本、利潤等諸多因素權衡下,難免會有企業鋌而走險,比如有的企業故意拖上一段時間,等問題食品“被消費者吃進肚子里”再行動,或是玩些障眼法,避重就輕,執行召回制度“打折扣”,等等。顯然,如此做法只會損害消費者利益,仍需相關部門以強制性手段維護制度剛性。
維護食品安全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需要生產商、經銷商身上流著“道德的血液”,還需要工商、質檢、公安等部門協調配合,形成共識,如提高相關企業的行業準入門檻;完善失信企業“黑名單”制度;建立嚴密的監管體系,做好預防工作等等。如此,才能不斷破解食品安全的深層次制約因素,鞏固食品安全這座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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