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特征及啟示
從歐盟的經驗可以看出,統一協調各成員國的組織管理體系、預防為主的監管機制、覆蓋全產業鏈的監管制度以及不斷調整完善的機制設計是歐盟食品安全的堅實保障。我們應該在了解自身問題的基礎上,借鑒其經驗。
歐盟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特征
特征之一:統一協調各成員國的組織管理體系。
作為一個多國同盟,歐盟在食品的監管上延續了政治、經濟事務處理的組織管理經驗,由歐盟委員會統一管理,協調各成員國,各成員國根據歐盟委員會出臺的一般法制定自身的監管法律法規,并在歐盟委員會的組織協調下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法律法規體系方面。以歐盟委員會1997年頒布的《食品立法總原則的綠皮書》為基本框架,歐盟出臺了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比如《通用食品法》、《食品衛生法》等。2000年,歐盟發表《食品安全白皮書》,將食品安全作為歐盟食品法律法規的主要目標,形成了一個新的食品安全法律框架。各成員國在此框架下,對各自的法律法規進行了修訂。為避免各成員國之間的法律法規不協調,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于2002年發布178/2002號指令,成立歐洲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頒布了處理與食品安全有關事務的一般程序,以及歐盟食品安全總的指導原則、方針和目標。
組織管理機構設置方面。歐盟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設置包括歐盟和成員國兩個層級。歐盟層級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主要有三個:歐盟理事會,負責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政策;歐盟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向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提供各種立法建議和議案;歐盟食品安全管理局(FSA),負責監測整個食物鏈的安全。歐盟各成員國則結合本國實際建立了相應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負責實施歐盟關于食品安全的統一規定。
特征之二:以預防為主的監管機制。
歐盟在食品安全監管中堅持了預防為主的理念,強調通過風險評估與快速預警,確保對食品問題的事先控制而非事后追查。
風險評估機制。歐盟對食品安全采取以風險評估為基礎,包括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的風險防控機制,并且在風險評估中努力保持客觀性。歐盟食品安全局負責為歐盟委員會、歐洲議會及各成員國提供風險評估結果,并為公眾提供風險信息。歐盟食品安全局具有食品與飼料風險評估與風險溝通獨立調查權。歐盟成員國紛紛將風險管理與風險評估分別在不同的機構進行,以保證以科學為基礎的風險評估不受行政干擾。
快速預警機制。歐盟建立了食品與飼料快速預警系統(RASFF)。RASPF系統由歐盟委員會、歐盟食品管理局和各成員國組成。歐盟內部設定食品與飼料安全問題評估與溝通系統,由各國食品安全局來管理和評定。確認風險確實存在以后,食品將被下架和召回,并且RASFF成員國需要通知委員會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成員國也可以建議委員會就某種危害啟動預警系統。任何成員國一旦獲悉有威脅人類健康的食品危險存在,RASFF委員會將立即得到消息,并將信息通報給其它成員。
特征之三:覆蓋全程的監管體系。
歐盟在 《食品安全白皮書》中引入了“從農場到餐桌”的理念,強調對食品安全的全程監管。
法律法規制定方面。按照《食品安全白皮書》提出的“從農場到餐桌”的理念和要求,歐盟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大規模的修改,包括:食品安全原則、食品安全政策體系、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體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對所有飼料和食品緊急情況協調的快速預警機制,最終建立起一套涵蓋整個產業鏈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可追溯制度方面。歐盟第178/2002號決議規定:“在食品、飼料、生產食品的動物或其他意欲或已經包含在食物或動物飼料任何物質的加工、生產和流通的各個階段均應建立起追溯制度。”可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分別對食品原料和食品流向進行完整記錄,以確保一旦食品安全出現問題,可以及時查找到原因和出現問題的環節,從市場上召回問題食品。
特征之四:動態調整的監管制度與政策。
為適應內部和外部形勢的變化,歐盟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與政策一直是動態調整的。歐盟不停地及時修訂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指令、法規和標準,完善風險管理運行機制,注重新技術的應用,并以科學和動態的方法和措施來指導生產和消費,同時,不斷改進在食品安全上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建立各種信息傳遞和快速反應機制,最大限度地確保食品安全。
從歐盟的經驗可以看出,統一協調各成員國的組織管理體系、預防為主的監管機制、覆蓋全產業鏈的監管制度以及不斷調整完善的機制設計是歐盟食品安全的堅實保障。我們應該在了解自身問題的基礎上,借鑒其經驗。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不斷,凸顯在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方面存在諸多不足。
問題之一:監管部門之間不協調。
一是中央地方之間不協調。盡管中央政府有決心和動力要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但是由于食品生產地加強監管會在短期內打擊本地食品行業,不加強監管禍害的是全國這一特殊性,地方一般沒有足夠的動力加強監管,這就造成了食品安全監管中“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二是各監管部門之間的不協調。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采用多個部門分段監管的方法:農業部門監督農產品的生產環節,質監部門監督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工商部門監督食品流通環節,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監督餐飲業、食堂等食品的消費環節,海關部門監督食品進出口環節,商務部門監督食品供應行業,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性差,監管效率低下。
問題之二:事后追查,亡羊補牢。
我國在食品安全事前監管的制度尚未建立,一直以來更傾向于事后追查,缺乏預警機制,而且監管機構行動晚于媒體行動,常常是媒體曝出來就查,曝不出來就算。比如,2008年發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直到被媒體曝光后,監管部門才開始“徹查”。這種“亡羊補牢”式的監管,對國家和人民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
問題之三:監管環節缺失。
我國尚未建立起覆蓋整個產業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生產源頭監管缺失,生產加工環節與流通環節監管機構消極怠工。尤其是我國的食品生產加工行業存在為數眾多的小作坊,這些小作坊沒有衛生許可證,絕大多數游離于監管之外。
問題之四:質量安全標準多年不變。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修訂緩慢,不少標準已經多年不變。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修改周期一般是3到5年,而我國有些標準已經實施達10年甚至更長。這些標準已經不適應變化了的食品生產加工技術,難以適應監管的需要。
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對策措施
借鑒歐盟經驗,汲取其先進的監管理念,參考其科學的制度設計,同時充分結合我國國情,可以采取如下幾方面對策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對策之一:建立中央統一協調的管理機制。
在中央一級,將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轉變為食品安全戰略決策機構,負責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法律、檢查和評估地方監管機構等工作;將各個部門監管職能合并,組建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主要承擔食品安全監管的指揮控制工作。在地方一級,賦予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獨立的決策權,并明確其責任義務,使其直接對中央一級監管部門負責,接受中央監督;同時,加強基層監管隊伍建設,以保證切實落實中央決策,做好食品安全方面的檢查、抽樣、監測和分析等監管工作。
對策之二:強化預防為主的監管理念,建立預防優先的風險防范機制。
扭轉事后監管的“亡羊補牢”式監管,必須強化預防為主的監管理念,建立預防優先的風險防范機制。學習歐盟經驗,通過立法,盡快建立獨立、科學的風險評估機制,明確應當開展風險評估的情形,加強風險信息交流;建立快速預警機制,當風險評估機制確定風險后,迅速采取發布危險信息、下架、召回問題食品等緊急應對措施,將食品安全風險控制在萌芽狀態。
對策之三:建立全程監管制度。
將“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理念轉變成實踐,通過中央政府主導,或者中央政府委托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建立全國統一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使得食品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等整個產業鏈的各個環節都有跡可循,都在統一的規范約束下運行,最大程度地保證食品安全。
對策之四:對監管制度和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根據國際國內食品安全形勢變化,對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和政策不斷進行調整完善,以提高制度運行和政策實施效率。比如,及時修訂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以適應變化了的食品生產加工技術;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應對各種新的食品安全問題,保證監督的范圍和懲治的力度有效;及時創新針對進口食品的制度設計,以應對國際食品安全新形勢。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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