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法征意見 未經審批禁發中醫醫療廣告
國新辦昨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經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不得發布中醫醫療廣告。
意見稿明確,國家發展中醫藥文化,將中醫藥文化建設納入國家文化發展規劃。每年10月11日為“中醫藥日”。國家建立覆蓋城鄉的中醫藥服務體系,保障公民享有接受中醫藥服務的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舉辦適當規模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和具備條件的??漆t院設置中醫藥科室、配置一定比例的中醫病床。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
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不得隨意合并、撤銷或者改變中醫醫療性質;確需合并、撤銷或者改變中醫醫療性質的,應當經舉辦該醫療機構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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