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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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審查 查處一生產經營標簽違法食品案

2018-09-14 14:23:00 來源: 淮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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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原稱“新資源食品”)生產食品,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準予許可并公布。

2016年8月,淮北市某公司委托江蘇省無錫市某食品公司生產了一批“黑麥瑪咖黃精粉”并通過淘寶網進行銷售。浦某購買后,發現上述食品配料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瑪咖粉”,但未在標簽中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遂向市食藥監局舉報。市食藥監局收到舉報后,依法立案調查處理。

經查,原衛生部2011年5月18日發布《關于批準瑪咖粉作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號),批準瑪咖粉作為新資源食品,規定其食用量≤25克/天,嬰幼兒、哺乳期婦女、孕婦不宜食用,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后經調查,認定淮北市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并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本案中,“瑪咖粉”是經原衛生部批準的新資源食品,依法可以添加到涉案“黑麥瑪咖黃精粉”食品中。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對食品標簽應當標明的事項做出了明確規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產品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等要求。涉案“黑麥瑪咖黃精粉”中添加新食品原料“瑪咖粉”,但未在標簽中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法禁止生產經營。

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應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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