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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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袋上貓膩多

2015-03-17 11:18:10 來源: 江蘇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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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市民在閑暇時愛吃一點零食解饞,可是在購買零食時,你除了關注零食的產地、生產日期之外,是否注意過包裝袋上的營養成分表呢?相信很多人吃完就把袋子扔了,但是,如果你仔細查看,會發現不少問題。市民劉先生和朋友在發現自己購買的幾十包提子干營養成分標注作假后,一紙訴狀將銷售提子干的某大型超市告上了法庭。

  去年7月中旬的一天,市民劉先生和朋友來到某大型超市分別購買了33包和29包單價為14.5元的南美提子干,共計花費899元?;氐郊液髣⑾壬l現提子干產品標簽標注的營養成分表不合法,營養成分表中標注的每100克中能量數值為256千焦,碳水化合物數值為66克,蛋白質1.4克,脂肪0克,鈉50毫克。依據衛生部對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問答中營養元素和能量轉換計算公式,其真實數值與涉案產品所標注數值大相徑庭,劉先生認為該產品營養成分表數據嚴重作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等多項法律、法規。于是劉先生和朋友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包括產品十倍賠償金8990元、退還貨款899元、交通費300元、企業檔案查詢費50元共計10239元。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899元,并賠償原告899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劉先生及其朋友自被告處購買的某品牌南美提子干營養標簽上標示的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產能營養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系數進行加和后所得的能量總和為1145.8千焦,遠遠超出標簽上標注的256千焦能量值,違背常理,標示有誤,故法院認定涉案提子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告作為專門從事食品批發與零售的企業,有義務也有能力識別所售產品的外包裝上是否貼有符合安全標準的標簽標識,被告顯然未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根據法律規定,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賠償十倍貨值金額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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