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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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標注不規范 消費者訴至法院獲十倍賠償

2014-11-13 09:34:36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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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尚慶風訴天津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天津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支持了上訴人要求十倍賠償的請求。

  2012年2月23日,尚慶風在天津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購買了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產的100袋價值人民幣1480元的“格瑞絲芙無蔗糖松仁粽子硬糖”。該商品包裝袋上食品添加劑僅標明“麥芽糖醇、阿斯巴甜”,未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標明“含苯丙氨酸”。尚慶風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了沒收天津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非法所得435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尚慶風又向法院起訴,要求天津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予以退貨、返還價款,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予以十倍價款的賠償。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尚慶風作為消費者,購買“格瑞絲芙無蔗糖松仁粽子硬糖”,所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產的“格瑞絲芙無蔗糖松仁粽子硬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的規定,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關于食品安全、營養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規定。故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識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之規定,判決天津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予以退貨、返還價款,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賠償尚慶風1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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