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擬免除食品加工助劑的標示要求
2014年8月13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302174號公告,預告制定“包裝食品所使用原料免一部標示規定”,30天內接收公眾意見或建議。
為達成特定技術性目的,于食品制造、加工等制程使用的原料,于終產品完成前,經中和、去除或以他法使失去活性,已非屬終產品有效構成材料,且對終產品不具該技術性目的者,可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標示。
現行國際管理方式,針對前點所定于食品制造、加工等制程中使用的原料,僅系為使加工制程順利進行,或為使原料的性質改變等特定技術性目的,而使用于產品的制程中,其并非作為直接食用目的,認定其非屬食品原料,并將其豁免于原料的標示事項,為與國際規范協調,故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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