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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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啟動“紅色黑名單”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接受人民監督

2019-02-26 13:58:00 來源: 珠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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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珠海市食品藥品安全“紅色黑名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紅色黑名單”管理系統)日前正式宣布,將于3月1日生效。“紅色黑名單”管理系統以最嚴格的監督、最嚴厲的懲罰和最嚴肅的責任,有效地保證了人們的“舌尖上的安全”。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在局政務網站上開設“紅黑名單”專欄,將“紅黑名單”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A

九種情形須

納入“黑名單”管理

“紅黑名單”管理制度明確了需實行“紅黑名單”管理的幾種情形:一是明確了“紅黑名單”制度的法律依據、調整對象、基本原則、公布的主體、一般性要求及信息共享問題;二是明確了“紅黑名單”管理納入的范圍。“紅黑名單”制度第六條規定了符合列入“紅名單”管理的四個條件;第七條規定了必須納入 “黑名單”管理的九種情形。

B

“黑名單”信息

公布期限為兩年

“紅黑名單”管理制度對“紅黑名單”信息的內容也作出具體規定:“紅名單”信息應當公布當事人的主要事跡、認定辦法、認定依據、認定結果等內容;對于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信息應當公布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主要違法違規行為等內容;對責任人員,“黑名單”信息應當公布其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以及主要違法違規行為等內容;對涉案產品,“黑名單”信息應當公布其名稱、批次、標識、批準文號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黑名單”信息公布期限為兩年。

C

加大對失信企業

和個人的處罰

據悉,在“紅黑名單”制定的過程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一步健全完善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人員的懲處機制,按照《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員實施資格處罰,對已被剝奪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和個人,嚴格依法禁止其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再次違法者依法從重處罰,甚至取消其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的資格。對仍可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將增加檢查和抽驗頻次等措施,實施重點監管。將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納入食品藥品監管信用體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使其“一處失信、步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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