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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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征求保健食品標簽管理相關意見 保健食品標簽新規

2019-01-30 10:42:02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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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 市場監管總局宣布,針對《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保健食品標簽管理相關規定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意見。新規定要求健康食品標簽應設置特殊提醒區和特殊提醒區,特殊提醒區應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容器)的主要展示布局中,且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表面30°。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保健食品標簽管理相關規定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保健食品的標簽內容應當與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載明的相應內容一致;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保健食品標簽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新規還規定,保健食品標簽上須設置特別提醒和投訴電話,并且對其包裝給出了非常具體的要求(詳見制圖)。

注冊或備案的同一保健食品的投訴服務電話應當唯一。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在承諾的服務時段內接聽、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并記錄、保存相關服務信息至少兩年。

該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2020年1月1日前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2020年1月1日起生產的保健食品,凡標簽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百二十五條有關規定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對該新規正在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19年2月28日之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或建議。信函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展覽路北露園1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特殊食品安全監管司(郵編100037)。電子郵箱:samrduan@163.com。

有觀點認為,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廣告,也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應該說,法律要求保健食品標注警示語,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夸大宣傳。不過,相關規定并沒有明確警示語的位置和面積,無形中賦予了企業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特別提醒區應當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30%。

特別提醒區內文字與特別提醒區背景應當有明顯色差。特別提醒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包括“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字樣。

新規還明確,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時,字體高度應當不小于6.0毫米。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于100平方厘米時,警示語字體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規定等比例變化。

保健食品標簽上應設置投訴服務電話信息區,標明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間等信息。投訴服務電話的字體不應小于“保健功能”的字體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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