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管委抽檢發現某食品超市銷售2批次樣品不合格
日前,天津市市場監管委開展了關于銷售環節的食品抽樣檢驗,并對檢驗情況發出通告。其中在銷售環節組織開展了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豆制品、飲料等3類共23批次樣品的抽樣檢驗。經過檢測,發現新區一些食品超市銷售的2批次樣品不合格。
焦點2批次“可樂”不合格
檢查中天津市市場監管委通告不合格樣品所涉及的被抽樣單位、產品和不合格指標為:天津市濱海新區沈炳春億金食品超市銷售的粉色可樂蜜桃味碳酸飲料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港迎春食品超市銷售的藍色可樂藍莓味碳酸飲料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由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被抽樣單位銷售的不合格產品進行核查處置。
說法“添加劑不合格”將受何處罰?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來說,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新區市民最為關心的就是兒童食品和飲料等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特別是這些食品、飲品的添加劑、成分如果出現問題就更讓人擔憂。這類不合格食品生產或銷售都違反了什么規定?又將受到哪些處罰?記者就此問題找到了天津星倫律師事務所的曹志平律師,請他從《食品安全法》角度對此進行簡單解析。
添加劑出問題違反什么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添加劑;(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添加劑“不合格”將受處罰
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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