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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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布本月最新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詳情 農藥殘留不符合標準

2018-11-23 17:22:00 來源: 河南省食藥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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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抽檢中,河南省鄭州市中牟縣楊氏躍通鮮果行銷售的沃柑,三唑磷檢出值為0.6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關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16號),涉及我省1批次食用農產品不合格?,F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在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抽檢中,河南省鄭州市中牟縣楊氏躍通鮮果行銷售的沃柑,三唑磷檢出值為0.6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

二、查處情況

經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查,中牟縣楊氏躍通鮮果行銷售的該批次不合格沃柑,是2018年3月9日經中間人黃金昌、陳明勇介紹,從南寧市武鳴區太平鎮慶樂村的村民黃進榮處購進的,共購進40065.9公斤,已銷售完畢。中牟縣楊氏躍通鮮果行在購進過程中留存有相關票據及相關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方式等材料。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當事人提供的情況進行證實。

中牟縣楊氏躍通鮮果行銷售農產品農藥殘留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但該公司能夠提供上述產品的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積極配合調查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中牟縣楊氏躍通鮮果行免于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編號:(鄭)食藥監食罰﹝2018﹞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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