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案件宣判結果如何?
“食品問題是關乎民生的重大問題,不容忽視和兒戲!案例中的被告人為了蠅頭小利,不顧大眾安全的行為實在不可取!望廣大食品生產商家、銷售者吸取經驗教訓,切勿以身試法!”10月23日,湖北省利川市法院對一起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案件一審宣判,法官楊春桃這樣告誡食品生產經營者。
法院判決被告人何某、吳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禁止二被告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
為了讓販賣的油條口感更加酥軟,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間,何某雇請吳某某在其經營的早餐店制作油條時肆意添加含鋁食品添加劑。期間共銷售油條約1500根,獲利2250元。2018年3月底,利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何某、吳某某加工出售的油條進行抽樣檢測,經檢測其油條內鋁含量為581 mg/kg,已經嚴重超過國家標準(小等于100 mg/kg)。經專家認定,何某、吳某某加工出售的油條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另查明,審理中,何某已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250元
被告人何某、吳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油條,其中鋁含量嚴重超過國家標準,經專家認定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銷售油條所獲款項2250元屬于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被告人何某、吳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早在2014年5月,《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于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將酸性磷酸鋁鈉、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小麥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魚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據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藥品稽查大隊大隊長左保華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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