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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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征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2018-10-23 11:26:20 來源: 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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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見稿)》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保健食品商標名、通用名不得含有虛假、夸大或絕對化的詞語,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等。

征求意見稿明確,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商標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冊的商標名稱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規定的未注冊的商標名稱,用以表明其產品是獨有的、區別于其他同類的產品。通用名,是指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稱。屬性名,是指表明產品劑型或者食品分類屬性等的名稱。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的內容。

商標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以下內容:虛假、夸大或絕對化的詞語;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等。

通用名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已經注冊的藥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冊批準在先的除外;保健功能名稱或者與表述產品保健功能相關的文字;易產生誤導的原料簡寫名稱等。

征求意見稿詳細規定了保健食品名稱申報與審評要求。

商標名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諧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影射其他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為“減肥”,商標名為“好身材”等。

通用名方面,注冊保健食品以產品原料命名的,應使用規范的原料名稱。如“田七”應規范為“三七”。注冊保健食品以原料簡稱命名的,其簡稱不能產生歧義、誤導。

注冊保健食品中采用特殊工藝純化提取,物質基礎發生改變的,不得以該物質來源的動植物名稱命名。如“大豆異黃酮”“大豆提取物”不宜以“大豆”命名。

注冊保健食品中營養素補充劑產品不得以產品配方中部分維生素或者礦物質命名。如以“L-抗壞血酸鈉”或“維生素C”“維C”命名,不宜用“VC”或“Vc”命名;以“碳酸鈣”或“鈣”命名,不宜用“Ca”命名。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保健食品名稱特殊標注的申報與審評要求。必須標注以區分必要特性的,應在屬性名后加括號規范標注。如產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標注對應的口味。如針對營養素補充劑產品,必須標注特定人群(如年齡段)的,應與適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標注與表述產品功能相關的詞語。如XX牌XX片(7-1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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