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型食品業生產經營規定二審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冷葷涼菜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常蕾)9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了《北京市小型食品業生產經營規定草案(二審稿)》。
《草案(二審稿)》主要就小型食品業的功能定位和生產經營原則、小型食品業行政許可備案制度和生產經營規范、強化政府服務指導和社會監督、精準指引違法行為和實現過罰相當等方面進行了修改。
其中,對當前備受關注的四種小型食品業態的概念進行了進一步明確。根據《草案(二審稿)》第三條,規定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食品銷售或者食品現場制售的經營者。刪除了一審稿中食品攤販定義“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和時段內”的表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加工工藝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個體工商戶;小餐飲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小,從事食品即時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小,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零售的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
據財經委員會介紹,《草案(二審稿)》對小型食品業行政許可備案制度和生產經營規范進行了進一步完善,要求本市小型食品業實行行政許可和備案制度。要求開辦小作坊、小餐飲店應當向所在地的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小食雜店應當向所在地的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食品攤販應當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備案。
此外,《草案(二審稿)》規定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冷葷涼菜、散裝熟食、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等特殊食品;且依然不得超出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經營品種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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