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不“安全”食品 3名嫌疑人已經被依法刑拘
食品添加劑超標 三嫌疑人被刑拘
食品安全問題關乎千家萬戶的生命健康,長期以來備受社會關注。近日,濱海公安大港分局依法查處3起涉嫌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目前3名嫌疑人已經被依法刑拘。那么生產銷售劣質、不符合安全標準甚至有毒害食品的不良商家都將承擔哪些責任呢?記者就此向警方進行了了解。時報記者張瑋
案情回顧
8月2日、9月10日,濱海公安大港分局接到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移送的3起涉嫌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案件。經查明,中塘鎮正興里市場西側的一烘焙房生產的棗糕,正興里市場一大餅店和吉安里一羊湯店生產的麻醬餅和燒餅,經天津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動植物與食品檢測中心進行檢測,報告判定鋁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棗糕、麻醬餅和燒餅里鋁的標準限量超標。日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以假充真
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警方解釋稱,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這樣的行為屬于《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造成食物中毒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食品中摻入有毒害的非食品原料
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同樣觸犯了《刑法》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據了解,下一步濱海公安大港分局將繼續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始終保持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高壓嚴打態勢,進一步鞏固、深化和擴大戰果,全力維護百姓合法權益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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