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一)關于中外文對應關系
1.GB7718強制性標示內容,如果外文有的,中文一定要有對應關系。
2.GB7718推薦性標示內容可以選擇標示,其含義應與外文基本一致。
(二)關于中外文字體大小問題
在外文有對應中文的前提下,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體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對應內容的字體高度。
(三)食品名稱
預包裝食品應標示食品名稱,但不是必須標示其食品分類名稱,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規定,預包裝食品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食品名稱容易導致消費者對食品真實性產生混淆時,應同時標示食品真實性的專用名稱。
預包裝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可以選用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涉及到的食品名稱。如果一類食品有分類標準或行業約定的分類方式,也可標示食品分類名稱。在能夠充分說明食品真實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類中更低一級或更詳細的名詞。
(四)配料表
1.關于配料表中外對應關系
進口預包裝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內容均須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對應內容,原產品外文配料表中沒有標注,但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應當標注的內容,也應標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和單一原料等)。
2.配料與食品名稱匹配的問題
食品名稱應與配料相匹配。如,食品名稱為牛奶巧克力,配料中未添加牛奶成分,只添加了香精,則食品名稱應當標注為牛奶味巧克力。
3.食品添加劑標注問題
根據原衛生部的《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等相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3〕461號)的要求,對未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發酵酒等食品,其天然含有的相關物質不適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中相關食品添加劑殘留量規定,不需要在食品標簽的配料表中標注。
4.關于"不含"標注問題
如原外文標簽中標示有"不含抗生素"、"不含防腐劑"、"不含色素"等內容的,如在中文標簽上標示,則需要按照GB7718-2011中4.1.4.2的規定標注。
(五)原產國或地區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包括包裝(或灌裝)國家或地區名稱。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應當如實準確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
在境內保稅區灌裝(或分裝)的食品,如酒、橄欖油,其原產國應標為中國。
(六)生產日期
"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原《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中"包裝日期"、"灌裝日期"等術語在本標準中統一為"生產日期"。
同時,根據原衛生部的《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預包裝飲料酒生產日期標注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2〕470號)的要求,預包裝食品應當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預包裝飲料酒標簽生產日期可以標示為生產日期、包裝日期、灌裝日期或包裝(灌裝)日期。如:橄欖油標示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均可。
(七)質量(品質)標示
根據原衛生部的《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3〕36號)要求,進口預包裝食品質量(品質)等級的標示,進口預包裝食品不強制標示相關產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如果企業標示了產品標準代號或質量(品質)等級,應保證真實、準確,并應與產品標準的質量(品質)等級規定的標示要求相一致。
(八)反映品質特征用語的檢驗問題
中文標簽中含有涉及產品標準中品質等級要求的內容時,則按我國標準的品質等級用語所對應的檢驗要求實施檢驗,否則不予標注。
(九)營養標簽
1.按照GB28050-2011的要求,某種營養素沒有強化在配料中,是屬于天然含有的,在營養成分表中可以標注這種營養素含量。
按照GB14880-2012問答中的要求,配料中允許只標注營養素名稱,不標注化合物來源。強化了營養強化劑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如果原標簽上沒有標注化合物來源的,進口報檢時應提供生產商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化合物來源符合GB14880的要求。如果原標簽上有標注化合物來源的則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
2.進口預包裝食品可以采用"加貼"等方式標注營養標簽,"加貼"的營養標簽需符合我國營養標簽標準的要求和國家相關規定。
3.當營養成分表中,中外文同一營養素的標示值存在差異時,建議覆蓋外文營養成分表。
二、產品標簽
(一)酒類
1.總糖與總酸的計算
根據國標委的《關于國家標準<葡萄酒>有關聞題的復函》(標委農函〔2012〕71號)的要求,"當總糖與總酸(以酒石酸計)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時??"是指總糖減去總酸的數值小于或等于2.0g/L,如總糖-總酸=1.5g/L或總糖-總酸=-2.5g/L,其差值均符合小于2.0g/L的規定。
2.二氧化硫問題
根據原衛生部的《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預包裝飲料酒標簽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2〕851號)的要求,允許使用了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標簽中標示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當標示為二氧化硫,或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3.水標注
根據原衛生部的《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3〕36號)的要求,蒸餾酒及其配制酒配料中水的標示,除了生產加工過程中已經揮發的水.白蘭地等蒸餾酒及其配制酒生產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當在配料表中標示。
4.酒精度標注
根據原衛生部的《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等相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3〕461號)的要求,酒類產品標簽中酒精度的標示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和酒類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對于白蘭地和威士忌,根據GB/T11856-2008白蘭地,酒精度實測值與標簽標示值允許差為±1.0%vol;根據GB/T11857-2008威士忌,酒精度實測值與標簽標示值允許差為±1.0%vol。
根據全國釀酒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釀酒標委秘【2011】第004號)文,1.黃酒產品標簽上酒精度標簽上可以按具體數值標注(如:酒精度18%vol),也可以按范圍標注(如:酒精度﹥18%vol),這兩種標注方式都正確。2.黃酒產品酒精度若按具體數值標注,其標示值與實測值之差超過±1.0%vol,按照GB/T13662中第7.4條"不合格項目分類"的規定,應屬于酒精度不合格。其他酒類產品如無相關規定,建議參照執行。
5.關于酒的等級(法定產區)問題
酒的等級(法定產區)不屬于強制性標注內容,其中文標簽有如下兩種方式處理:
(1)如果原外文標簽無相關內容,則不得在中文標簽上標注。
(2)如果原外文標簽有相關內容,若相關內容與我國標準中有關品質等級用語一致時,應按我國標準的品質等級用語所對應的檢驗要求實施檢驗。若不一致時,則核實原產地證,使用中文或原文加中文翻譯方式進行標注,但不得在中文標簽上使用引導詞:"等級",如:等級:AOC等。建議其用文字方式標示為:"XX法定產區"。
6.葡萄年份問題
葡萄年份不屬于強制性標注內容,如果原外文標簽中無葡萄年份的,不得在中文標簽上標注。如果原外文標簽中有葡萄年份,建議在中文標簽上按"葡萄采摘年份:****"或"葡萄年份:****"方式進行標注。
7.葡萄品種問題
如果原外文標簽中未標示葡萄品種,一般不建議在中文標簽中標示葡萄品種。
(二)酸乳
酸乳是發酵乳的一種。按照乳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僅接種嗜熱鏈球菌和保加利亞乳桿菌兩種菌的發酵乳稱為酸乳,且其標簽配料中應明確標注上述菌種名稱。添加其它菌種的產品不能命名為酸乳,可以稱為發酵乳。
(三)固體飲料
當預包裝固體飲料標簽上標示其食品分類名稱時,在能夠充分說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固體飲料",也可以使用其分類下的更低一級名稱。
三、營養強化劑
關于《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中表C.1的使用要求
依據衛生計生委發布的"《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問答"第八條的解釋,僅在特殊膳食用食品類產品的相應標準中規定了營養素含量,才能從《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中表C.1"允許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強化劑及化合物"中選擇相應營養素的化合物來源,否則不得在產品中使用表C.1的營養強化劑。舉例:對于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由于其相應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GB10770-2012)中未規定營養素含量,因此不能在該類產品中添加表C.1中的營養強化劑。
四、其他問題
(一)牛初乳
根據原衛生部《衛生部辦公廳關于牛初乳使用范圍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2〕754號)的要求,嬰幼兒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為原料生產的乳制品。除嬰幼兒配方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可以使用或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為原料的乳制品,其產品和標簽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執行。
(二)益生菌
根據原衛生部《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等相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3〕461號)的要求,益生菌不屬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的營養成分,不應當在營養標簽的營養成分表中標示。
源:寧波出入境

[責任編輯:]
相關閱讀
- (2015-08-20)《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
- (2014-07-07)買預包裝食品請關注營養標簽
- (2014-07-14)包裝挑戰葡萄酒市場 全自動收縮標簽興起
- (2014-09-12)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明年施行
- (2014-09-23)食品包裝標簽出問題 消費者能否十倍索賠
參與評論